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静宜:
本院受理原告毛伟林诉被告卢鉴清、潘静宜、王波、佛山市南海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3839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卢鉴清上诉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383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