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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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6356号案原告白佑泉诉被告彭德朋、梁晓霞、佛山市宙之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3-05

广

      

彭德朋、佛山市宙之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6356号案原告白佑泉诉被告彭德朋、梁晓霞、佛山市宙之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635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彭德朋、梁晓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50385.39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4月11日止的利息为595212.38元,从2018年4月1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1150385.3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予白佑泉;二、佛山市宙之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白佑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88.65元,减半收取计1184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4.32元,被告彭德朋、梁晓霞、佛山市宙之邦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06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1106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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