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国发: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5345号案原告蒲小勤诉被告周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34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准许蒲小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计88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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