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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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3616号案原告莫小莉与被告蔡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1-18

广 区人

      

蔡积安: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616号案原告莫小莉与被告蔡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61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蔡积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7700元,并应以307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莫小莉,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莫小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计9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小莉负担2784元,被告蔡积安负担695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莫小莉已预交的受理费695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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