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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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6771号案原告黄桂英诉被告谢健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1-18

广

      

谢健庭: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6771号案原告黄桂英诉被告谢健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677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谢健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288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黄桂英;二、驳回黄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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