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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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3649号案原告杜永全诉被告区志敏、张胜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1-18

广

      

区志敏、张胜容: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649号案原告杜永全诉被告区志敏、张胜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64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区志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8万元、借期内利息3248元、2017年10月 9日至 2018年8月8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共96000元,以及以48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予杜永全;二、驳回杜永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20元、财产保全费3780元,合共1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94元,被告区志敏负担13006元(受理费9590元、财产保全费341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1300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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