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攀勇: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9161号案原告冯嘉豪诉被告黄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9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嘉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嘉豪负担。对于原告冯嘉豪多预交的受理费937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冯嘉豪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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