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美意陶美术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粤0605民初19654号原告东莞市虎门新源玻璃制品厂诉被告佛山美意陶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0605民初1965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0605民初196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5481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65481元未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尹素、人民陪审员刘淑华及唐汉冰组成,由尹素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2018)粤0605民初19654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美意陶美术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4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74.81元,由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新源玻璃制品厂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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