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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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新华诉被告杨秀娟、谭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11-19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秀娟、谭健成

本院受理原告魏新华诉被告杨秀娟、谭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504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魏新华上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05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改判被上诉人杨秀娟、谭健成应向原告魏新华归还借款本金177600元及逾期利息19051元(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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