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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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4847号原告杨劲昌诉被告杨成昌、胡惠兴、杨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10-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成昌、胡惠兴: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4847号原告杨劲昌诉被告杨成昌、胡惠兴、杨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484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0000元及利息4040.14元(从2016年1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二、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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