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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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2898号原告钟瑶清与被告鲜明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10-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鲜明龙:

本院受理原告钟瑶清与被告鲜明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28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鲜明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钟瑶清支付加工费49402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7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鲜明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钟瑶清支付律师费51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2.22元,减半收取计611.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611.1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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