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泳琴: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5285号原告李国能诉被告陈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528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约定借款利息1800元及违约金618.08元(实际按年利率24%上限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6月18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5日,后续计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4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永添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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