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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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6724号案原告陈锦耀诉被告蔡年友、李永爱、蔡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08-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年友、李永爱、蔡辉强: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6724号案原告陈锦耀诉被告蔡年友、李永爱、蔡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6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年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80000元、利息2940元,并支付以28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陈锦耀;二、驳回原告陈锦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8.88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陈锦耀负担19元,被告蔡年友负担7459.8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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