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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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987号案原告何慧珊诉被告潘礼忠、潘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08-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潘礼忠、潘楚然: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987号案原告何慧珊诉被告潘礼忠、潘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礼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以1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年利率6%为限从2018年2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何慧珊;二、驳回何慧珊的其他诉讼请求。潘礼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礼忠负担。被告潘礼忠负担的受理费,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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