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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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433号案原告何祥钊诉被告蒋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08-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蒋毓勇: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433号案原告何祥钊诉被告蒋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毓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11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何祥钊;二、被告蒋毓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7000元予原告何祥钊。蒋毓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原告何祥钊已预交),由被告蒋毓勇负担。被告蒋毓勇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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