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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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第227号案原告梁敏华诉被告岑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07-13

广 区 人

      

岑添强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227号案原告梁敏华诉被告岑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22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岑添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梁敏华;二、被告岑添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5000元予原告梁敏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42元,财产保全费334.17元,合计919.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添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919.59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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