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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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438号案原告孙学敬诉被告刘学友、姚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07-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学友、姚金菊: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438号案原告孙学敬诉被告刘学友、姚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学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20000元、利息108.75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孙学敬;二、被告刘学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000元予原告孙学敬;、驳回原告孙学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学友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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