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裕林: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0967号案原告戴标平与被告吴裕林、潘建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96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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