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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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0824号原告藤德军诉被告谭本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07-13

广

   

谭本洪: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0824号原告藤德军诉被告谭本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0824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21日为872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绮雯、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09时45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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