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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370号案原告陈华诉被告刘强、马德星、黑龙江省百姓天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07-13

广

   

刘强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70案原告陈华诉被告刘强、马德星、黑龙江省百姓天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分别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7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5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按该计算方式计出利息总额后扣减1000元)陈华;二、黑龙江省百姓天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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