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605民初3367号之一
潘龙:
本院受理原告林秀侃与被告潘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装修预付款15000元予原告林秀侃;二、被告潘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损失1200元予原告林秀侃;三、驳回原告林秀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15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1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8元,由被告负担38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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