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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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8438号案原告陶好欢诉被告陈建及第三人陈钜鹏、关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8-05-25

广

   

陈建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8438号案原告陶好欢诉被告陈建及第三人陈钜鹏关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8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陶好欢;二、驳回原告陶好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财产保全费1630元,合计6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好欢负担4173.33元,被告陈建负担2086.67元。被告陈建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2086.67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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