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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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7919号原告佛山市汇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庭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18-03-20 17:41: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庭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汇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庭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5民初1791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庭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8022.15元予原告佛山市汇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二、被告梁庭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上述第一项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11月17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汇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000.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000.5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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