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伟和、罗灵丽: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626号原告梁开平诉被告何伟和、罗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626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2、被告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1日,共108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永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黄绮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07月03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