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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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025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航星铝材设备厂与被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18-03-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航星铝材设备厂与被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5民初2025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作款47332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航星铝材设备厂;二、被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236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263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航星铝材设备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9.77元、财产保全费3159.77元,合共7699.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7699.5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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