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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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8300号案原告夏艳玲诉被告李邦学、曾祥君、何平、杨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2-1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邦学、曾祥君、杨书林: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8300号案原告夏艳玲诉被告李邦学、曾祥君、何平、杨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830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四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算从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11月20日为62.3333万元,以上合计162.3333万元;二、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昭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丽华、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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