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7)粤0605民初16546号案原告梁良诉被告王全辉、王全学、广东狮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狮能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李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2-15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全学、广东狮能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6546案原告梁良诉被告王全辉、王全学、广东狮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狮能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李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6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狮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狮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