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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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6546号案原告梁良诉被告王全辉、王全学、广东狮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狮能阳光新能源、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2-15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全学、广东狮能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6546号案原告梁良诉被告王全辉、王全学、广东狮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狮能阳光新能源、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6546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42973.33元,其中本金1484000元,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10月18日的利息558973.33元(从2017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000元,以上合计2050973.33元;二、本案诉讼费及与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均由四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锦雯、人民陪审员梁丽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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