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小钧: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1469号案原告上张新容诉被告何小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小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欠款7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6%为上限)予原告张新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5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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