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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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056号案原告罗鋆诉被告黄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2-15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攀勇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1056案原告诉被告黄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攀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原告二、被告黄攀勇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被告黄攀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大道沙面新城天龙苑首层车库39号、40号汽车位(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59791、0200259792号),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4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0元,被告负担4300元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原告可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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