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雨微: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新与被告佛山市开太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周雨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605民初1203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20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告佛山市开太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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