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碧骞: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6285号案原告黄宝桥诉被告朱碧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6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碧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宝桥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12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1.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501.5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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