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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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6670号案原告黎应潮诉被告邓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2-1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辉明: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6670号案原告黎应潮诉被告邓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6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辉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黎应潮借款本金15816.37元及利息(利息以15816.3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黎应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1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21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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