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伟明: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1863号案原告黄秋娟诉被告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1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分别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0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24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黄秋娟;二、被告周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45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300元予原告黄秋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7元、财产保全费1428.5元,合共339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3395.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