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0605民初11189号
官超:
本院受理佛山市三坊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5民初11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官超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介服务费22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三坊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74元,被告负担192.46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上述付款同期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