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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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3323号案原告李剑平诉被告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0-17 20:20:3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彪: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3323号案原告李剑平诉被告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332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王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二、被告王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5600元(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27日开始计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为2560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以上第一至三项暂合计共人民币195600元;四、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倩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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