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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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71号案原告邝瑞能诉被告张德文、黄丽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0-17 15:12:14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德文、黄丽颜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771号案原告邝瑞能诉被告张德文、黄丽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文、黄丽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邝瑞能;二、被告张德文、黄丽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予原告邝瑞能;三、原告邝瑞能有权对被告张德文名下的位于四会市东城区商业三街七座21号房(房地产权证号:3688498、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四他字第0100024310号)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邝瑞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德文、黄丽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98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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