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7)粤0605民初8471号原告徐卫东诉被告何永志、何永津、张彩云、叶丽妹、张彬、何永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0-17 12:49:3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永津、叶丽妹

本院受理原告徐卫东诉被告何永志、何永津、张彩云、叶丽妹、张彬、何永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5民初847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永津、叶丽妹、何永志、张彩云、何永佳、张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予原告徐卫东,并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该70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予原告;二、被告何永津、叶丽妹、何永志、张彩云、何永佳、张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徐卫东为实现本案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71.8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与上述第一、二项同期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