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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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325号案原告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令俊、吴世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0-17 12:49: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孔令俊、吴世苏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4325号案原告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令俊、吴世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432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另外5195元受理费,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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