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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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3491号案原告张健诉被告何纪和、邱见红、何家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0-16 17:38: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纪和、邱见红、何家景: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3491号案原告张健诉被告何纪和、邱见红、何家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349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何纪和、邱见红、何家景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45000元,并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止利息为50100元),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5100元;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黄绮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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