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戴君亚: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4525号案原告冯宁成诉被告戴君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452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戴君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9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25日利息为9600元),诉讼标的暂共计为49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昭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结梅、庞锦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下午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