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进伟: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1967号案原告黄秋娟诉被告吴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196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吴进伟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200元(从2016年11月29日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起诉之日2017年8月1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进伟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因财产保全出具担保函的费用1300元,以上一、二项合共为675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昭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结梅、庞锦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