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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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748号案原告何海青诉被告吴好、黄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0-16 17:30:3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好、黄远凤: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1748号案原告何海青诉被告吴好、黄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174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吴好、黄远凤偿还借款本金882392元,逾期利息合计14706.53元(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897098.53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昭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锦雯、苏结梅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4日下午3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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