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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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925号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冼柳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0-16 17:30:09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冼柳仙: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1925号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冼柳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192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冼柳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69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92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2.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冼柳仙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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