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连英:
本院在审理(2016)粤0605民初9550号案原告林永诉被告凌征省、张连英、凌征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05民初955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凌征省、张连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72000元予原告林永,并应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二、驳回原告林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凌征省、张连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316.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8.26元,被告凌征省、张连英共同负担114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4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