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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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0892号原告蔡小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和林楚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7-10-11 18:19: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605民初20892号之一    

林楚平:

本院受理蔡小华诉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605民初20892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楚平、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人工资57102元予原告蔡小华;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白沙村白沙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在工人工资保证金3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楚平、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7102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蔡小华;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楚平、十九冶集团负担。被告林楚平、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受理费1240.06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蔡小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40.0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 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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