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996号之一
熊芳芳:
原告佛山市诚欧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高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淑云、熊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诚欧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9.57元(原告已预交3619.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809.5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349.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