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616号之一
佛山市友善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乡燕玲:
本院受理佛山市南海致尚管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友善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易桂香、张真铭、张明锐、张明凤、张真宁、朱秀平、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乡燕玲、欧火兰、张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61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友善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805885元并以此款为本金自2022年7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致尚管材有限公司;二、易桂香、张明锐、张明凤、张真铭、张真宁、张家荣、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对佛山市友善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在继承张添华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南海致尚管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收取受理费12655.21元(原告已预交12990.17元),由原告负担408.02元,佛山市友善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247.1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易桂香、张明锐、张明凤、张真铭、张真宁、张家荣、张家静、张家悦、张家铭对佛山市友善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在继承张添华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2582.1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