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邦铝单板制造(佛山)有限公司、王海丰、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正基木纹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邦铝单板制造(佛山)有限公司、王海丰、吴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民邦铝单板制造(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正基木纹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599508.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287722.08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日起、以115814.45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31日起、以130224.32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日起、以65747.23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3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民邦铝单板制造(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正基木纹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2300元;三、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民邦铝单板制造(佛山)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加工费2287722.08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287722.08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8700元和担保费2000元的额度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王海丰应对民邦铝单板制造(佛山)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吴静应对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佛山市南海正基木纹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146.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民邦(佛山)公司、王海丰共同负担,被告肇庆民邦公司、吴静在受理费255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8146.6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肇庆民邦公司、民邦(佛山)公司、王海丰、吴静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