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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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拾贰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许之奇、卢祖成、李天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4-23 13:16: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李天嫦

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拾贰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许之奇、卢祖成、李天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2842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广东拾贰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2800.09元予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

二、广东拾贰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42800.0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6.38元、1256.59元,合共4502.97元(原告已交纳),由广东拾贰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4502.9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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